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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餐饮、娱乐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将住宿与餐饮、娱乐等分别开票,住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娱乐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住宿与餐饮、娱乐可以开在一张专票上,认证后将餐饮、娱乐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发票样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7年第16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岀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通俗的说:发生什么业务开什么票,实际发生的是住宿费,应该开具住宿费发票;
2.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角度,如果是旅游服务,往往税务稽查会定性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所以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住宿费,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提醒:虽然发票备注栏写明了“住宿费”,但是,旅游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发生“住宿费”,到时候解释不清楚哦;
3.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职工旅游费用支出,很多地方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也有的地方定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标准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真正意义的出差过程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按规定(没有标准)税前扣除。
4.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要缴个税。不管是职工还是企业外部人员旅游费用支出,个人所得税都应征税:员工的旅游费支出,合并当期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外部人员员工的旅游费支出,可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偶然所得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是那句话,虽然发票备注栏写明了“住宿费”,但是,旅游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发生“住宿费”,到时候解释不清楚哦。
餐饮发票、会议发票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发票,但这类发票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单位财务人员对这类发票的入账也应该格外谨慎,其中原则就是入账合理。
比如企业逢年过节的员工聚餐或者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等,这种情况下的餐饮费发票就可以入账,但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账目中。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那么就可以计入“福利费”。但如果不全是企业员工也有外人,那么就应该计入“招待费”。此外,如果是企业员工出差带回的发票进行报销,那么如果是宴请客户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再如一些企业经常邀请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各种会议,其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则可以作为会议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并没有哪种发票绝对能或者不能入账,关键要看是否合理。因此在对一些报销行为上,除了发票还需要有其他辅助材料。比如会议费报销,最好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以便甄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再比如业务招待费报销,最好提供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